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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根据党章关于共产党员要“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规定,经区委组织部和莲花街道党工委批准,成立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党员志愿者总队。
  第二条 莲花街道党员志愿者总队,是由莲花街道辖区内自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的各界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知民、便民、乐民、为民为原则,以社会公益的服务活动为载体,组织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强化共产党员的奉献精神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为推进莲花街道辖区的三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莲花街道党员志愿者总队的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共产党员奉献在社区”的活动,以实际行动改善辖区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辖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为城市管理、社区建设、扶贫开发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三)为有特殊困难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义务服务。
  (四)制定各个时期辖区党员志愿者行动推进计划,管理、指导、组织举办辖区大型活动;
  (五)开展党员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六)开展与国内、港澳及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七)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支由人员相对固定的党员志愿者队伍。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中介服务;
  (八)培养党员志愿者,培训党员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

第三章 队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队员,必须是拥护本总队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党员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其它同志。
  第六条 队员入队程序:
  (一)向本总队的一支分队提出申请;
  (二)填写《党员志愿者登记表》,上报莲花街道党员志愿者总队批准;
  (三)领取会员证。
   第七条 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总队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有优先参加本总队安排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三)有随时向本总队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提出困难和问题,请总队给予帮助解决。

  第八条 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职责,完成总队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总队的工作,积极参加总队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总队的宗旨,维护总队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
  (四)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注社会,关心他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总队接受莲花街道党工委领导,设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一至二人。下设街道机关志愿者分队、福中社区志愿者分队、彩虹社区志愿者分队、莲花北社区志愿者分队、景田社区志愿者分队、景华社区志愿者分队、紫荆社区志愿者分队、梅岭社区志愿者分队、狮岭社区志愿者分队、康欣社区志愿者分队、梅富社区志愿 者分队、福新社区志愿者分队十二支分队。街道党员志愿者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调整。按照党员志愿者的服务意向,各分队可分设若干小组,组织开展帮贫解困、治安巡逻、老人服务、青少年教育、文化教育、卫生监督、法律援助、社会调研、医疗服务、心理咨询、家政服务、残疾人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条 经费来源:
  (一)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拨款;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总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帐户,严格执行财会管理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总队筹措的经费,必须用于志愿服务活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本总队章程的修改,由莲花街道党员志愿者总队长提出意见,报街道党工委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四条 本总队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莲花街道党工委作出决议。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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